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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氣
/ SAFE GAS
資訊詳情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2006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 GB50028-2006
歐陽光明(2021.03.07)
第1章 總 則
1.0.1 為使城鎮燃氣工程設計符合安全生產、保證供應、經濟合理和保護環境的要求,制定本規范。
1.O.2 本規范適用于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燃料用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燃氣工程設計。
注:1 本規范不適用于城鎮燃氣門站以前的長距離輸氣管道工程。
2 本規范不適用于工業企業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質量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但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可按本規范執行。工業企業內部自供燃氣給居民使用時,供居民使用的燃氣質量和工程設計應按本規范執行。
3 本規范不適用于海洋和內河輪船、鐵路車輛、汽車等運輸工具上的燃氣裝置設計。
1.O.3 城鎮燃氣工程設計,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建設和科學實驗的基礎上,積極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設備,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O.4 城鎮燃氣工程規劃設計應遵循我國的能源政策,根據城鎮總體規劃進行設計,并應與城鎮的能源規劃、環保規劃、消防規劃等相結合。
1.0.5 城鎮燃氣工程設計,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2章 術 語
2.0.1 城鎮燃氣city gas
從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中的地區性氣源點,通過輸配系統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采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公用性質的,且符合本規范燃氣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城鎮燃氣一般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2.O.2 人工煤氣 manufactured gas
以固體、液體或氣體(包括煤、重油、輕油、液體石油氣、天然氣等)為原料經轉化制得的,且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工煤氣》GB 13612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人工煤氣又簡稱為煤氣。
2.0.3 居民生活用氣gas for domestic use
用于居民家庭炊事及制備熱水等的燃氣。
2.0.4 商業用氣 gas for commercial use
用于商業用戶(含公共建筑用戶)生產和生活的燃氣。
2.0.5 基準氣 reference gas
代表某種燃氣的標準氣體。
2.0.6 加臭劑odorant
一種具有強烈氣味的有機化合物或混合物。當以很低的濃度加入燃氣中,使燃氣有一種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泄漏的燃氣在達到其爆炸下限20%或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即被察覺。
2.0.7 直立爐 vertical retort
指武德式連續式直立炭化爐的簡稱。
2.0.8 自由膨脹序數 crucible swelling number
是表示煤的粘結性的指標。
2.0.9 葛金指數 Gray—King index
是表示煤的結焦性的指標。
2.O.10 羅加指數 Roga index
是表示煤的粘結能力的指標。
2.O.11 煤的化學反應性 chemical reactivity of coal
是表示在一定溫度下,煤與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將二氧化碳還原成一氧化碳的反應能力的指標,是我國評價氣化用煤的質量指標之一。
2.O.12 煤的熱穩定性thermal stability of coal
是指煤塊在高溫作用下(燃燒或氣化)保持原來粒度的性質(即對熱的穩定程度)的指標,是我國評價塊煤質量指標之一。
2.O.13 氣焦gas coke
是焦炭的一種,其質量低于冶金焦或鑄造焦,直立爐所生產的焦一般稱為氣焦,當焦爐大量配入氣煤時,所產生的低質的焦炭也是氣焦。
2.0.14 電氣濾清器(電捕焦油器) electric filter
用高壓直流電除去煤氣中焦油和灰塵的設備。
2.0.15 調峰氣 peak shaving gas
為了平衡用氣量高峰,供作調峰手段使用的輔助性氣源和儲氣。
2.0.16 計算月 design month
指一年中逐月平均的日用氣量中出現最大值的月份。
2.O.17 月高峰系數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monthly consumption
計算月的平均日用氣量和年的日平均用氣量之比。
2.0.18 日高峰系數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daily consumption
計算月中的日最大用氣量和該月日平均用氣量之比。
2.O.19 小時高峰系數 maximum uneven factor of hourly consumption
計算月中最大用氣量日的小時最大用氣量和該日平均小時用氣量之比。
2.0.20 低壓儲氣罐 low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壓力(表壓)在10kPa以下,依靠容積變化儲存燃氣的儲氣罐。分為濕式儲氣罐和干式儲氣罐兩種。
2.0.21 高壓儲氣罐 high 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壓力(表壓)大于O.4MPa,依靠壓力變化儲存燃氣的儲氣罐。又稱為固定容積儲氣罐。
2.O.22 調壓裝置 regulator device
將較高燃氣壓力降至所需的較低壓力調壓單元總稱。包括調壓器及其附屬設備。
2.0.23 調壓站 regulator station
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的調壓建筑物或構筑物中,承擔用氣壓力的調節。包括調壓裝置及調壓室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等。
2.0.24 調壓箱(調壓柜) regulator box
將調壓裝置放置于專用箱體,設于用氣建筑物附近,承擔用氣壓力的調節。包括調壓裝置和箱體。懸掛式和地下式箱稱為調壓箱,落地式箱稱為調壓柜。
2.0.25 重要的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指性質重要、人員密集,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影響大、傷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級以上的機關辦公樓、電子計算機中心、通信中心以及體育館、影劇院、百貨大樓等。
2.0.26 用氣建筑的毗連建筑物 building adjacent to building supplied with gas
指與用氣建筑物緊密相連又不屬于同一個建筑結構整體的建筑物。
2.0.27 單獨用戶 individual user
指主要有一個專用用氣點的用氣單位,如一個鍋爐房、一個食堂或一個車間等。
2.O.28 壓縮天然氣 compressed natural gas(CNG)
指壓縮到壓力大于或等于1O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氣態天然氣。
2.O.29 壓縮天然氣加氣站 CNG fuelling station
由高、中壓輸氣管道或氣田的集氣處理站等引入天然氣,經凈化、計量、壓縮并向氣瓶車或氣瓶組充裝壓縮天然氣的站場。
2.O.30 壓縮天然氣氣瓶車 CNG cylinders truck transportation
由多個壓縮天然氣瓶組合并固定在汽車掛車底盤上,具有壓縮天然氣加(卸)氣系統和安全防護及安全放散等的設施。
2.0.31 壓縮天然氣瓶組 multiple CNG cylinder installations
具有壓縮天然氣加(卸)氣系統和安全防護及安全放散等設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個壓縮天然氣瓶組合。
2.0.32 壓縮天然氣儲配站 CNG stored and distributed station
具有將槽車、槽船運輸的壓縮天然氣進行卸氣、加熱、調壓、儲存、計量、加臭,并送入城鎮燃氣輸配管道功能的站場。
2.0.33 壓縮天然氣瓶組供應站 station for CNG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采用壓縮天然氣氣瓶組作為儲氣設施,具有將壓縮天然氣卸氣、調壓、計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鎮燃氣輸配管道功能的設施。
2.0.34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 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G) supply base
城鎮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的統稱。
2.O.35 液化石油氣儲存站 LPG stored station
儲存液化石油氣,并將其輸送給灌裝站、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場。
2.0.36 液化石油氣灌裝站 LPG filling station
進行液化石油氣灌裝作業的站場。
2.0.37 液化石油氣儲配站 LPG stored and delivered 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和灌裝站兩者全部功能的站場。
2.O.38 液化石油氣氣化站 LPG vaporizing station
配置儲存和氣化裝置,將液態液化石油氣轉換為氣態液化石油氣,并向用戶供氣的生產設施。
2.0.39 液化石油氣混氣站LPG-air(other fuel gas)mixing station
配置儲存、氣化和混氣裝置,將液態液化石油氣轉換為氣態液化石油氣后,與空氣或其他可燃氣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混合氣,并向用戶供氣的生產設施。
2.0.40 液化石油氣-空氣混合氣 LPG-air mixture
將氣態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鎮燃氣質量要求的燃氣。
2.0.41 全壓力式儲罐 fully pressurized storage tank
在常溫和較高壓力下盛裝液化石油氣的儲罐。
2.0.42 半冷凍式儲罐 semi—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在較低溫度和較低壓力下盛裝液化石油氣的儲罐。
2.0.43 全冷凍式儲罐 fully refrigerated storage tank
在低溫和常壓下盛裝液化石油氣的儲罐。
2.O.44 瓶組氣化站 vaporizing station of multiple cylinder installations
配置2個以上15kg、2個或2個以上50kg氣瓶,采用自然或強制氣化方式將液態液化石油氣轉換為氣態液化石油氣后,向用戶供氣的生產設施。
2.0.45 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 bottled LPG delivered station
經營和儲存液化石油氣氣瓶的場所。
2.O.46 液化天然氣 liquefied natural gas(LNG)
液化狀況下的無色流體,其主要組分為甲烷。
2.O.47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 LNG vaporizing station
具有將槽車或槽船運輸的液化天然氣進行卸氣、儲存、氣化、調壓、計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鎮燃氣輸配管道功能的站場。又稱為液化天然氣衛星站(LNG satellite plant)。
2.0.48 引入管service pipe
室外配氣支管與用戶室內燃氣進口管總閥門(當無總閥門時,指距室內地面1m高處)之間的管道。
2.O.49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設在墻體、地面內。
2.0.50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設在管道井、吊頂、管溝、裝飾層內。
2.O.51 釬焊 capillary joining
釬焊是一個接合金屬的過程,在焊接時作為填充金屬(釬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屬,它通過毛細管作用被吸入要被連接的兩個部件表面之間的狹小空間中,釬焊可分為硬釬焊和軟釬焊。
第3章 用氣量和燃氣質量
3.1 用氣量 3.1.1 設計用氣量應根據當地供氣原則和條件確定,包括下列各種用氣量: 1 居民生活用氣量; 2 商業用氣量; 3 工業企業生產用氣量; 4 采暖通風和空調用氣量; 5 燃氣汽車用氣量; 6 其他氣量。 注:當電站采用城鎮燃氣發電或供熱時,尚應包括電站用氣量。 3.1.2 各種用戶的燃氣設計用氣量,應根據燃氣發展規劃和用氣量指標確定。 3.1.3 居民生活和商業的用氣量指標,應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和商業用氣量的統計數據分析確定。 3.1.4 工業企業生產的用氣量,可根據實際燃料消耗量折算,或按同行業的用氣量指標分析確定。 3.1.5 采暖通風和空調用氣量指標,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城市熱力網設計規范》CJJ 34或當地建筑物耗熱量指標確定。 3.1.6 燃氣汽車用氣量指標,應根據當地燃氣汽車種類、車型和使用量的統計數據分析確定。當缺乏用氣量的實際統計資料時,可按已有燃氣汽車城鎮的用氣量指標分析確定。 3.2 燃氣質量 3.2.1 城鎮燃氣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鎮燃氣(應按基準氣分類)的發熱量和組分的波動應符合城鎮燃氣互換的要求; 2 城鎮燃氣偏離基準氣的波動范圍宜按現行的國家標準《城市燃氣分類》GB/T 136ll的規定采用,并應適當留有余地。 3.2.2 采用不同種類的燃氣做城鎮燃氣除應符合第3.2.1條外,還應分別符合下列第1~4款的規定。 1 天然氣的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天然氣發熱量、總硫和硫化氫含量、水露點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天然氣》GB 17820的一類氣或二類氣的規定; 2) 在天然氣交接點的壓力和溫度條件下: 天然氣的烴露點應比最低環境溫度低5℃; 天然氣中不應有固態、液態或膠狀物質。 2 液化石油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油氣田液化石油氣》GB 9052.1或《液化石油氣》GB lll74的規定; 3 人工煤氣質量指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工煤氣》 GB 13612的規定: 4 液化石油氣與空氣的混合氣做主氣源時,液化石油氣的體積分數應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氣的露點溫度應低于管道外壁溫度5℃。硫化氫含量不應大于20mg/m3。 3.2.3 城鎮燃氣應具有可以察覺的臭味,燃氣中加臭劑的最小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無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察覺; 2 有毒燃氣泄漏到空氣中,達到對人體允許的有害濃度時,應能察覺: 對于以一氧化碳為有毒成分的燃氣,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達到0.02%(體積分數)時。應能察覺。 3.2.4 城鎮燃氣加臭劑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加臭劑和燃氣混合在一起后應具有特殊的臭味; 2 加臭劑不應對人體、管道或與其接觸的材料有害; 3 加臭劑的燃燒產物不應對人體呼吸有害,并不應腐蝕或傷害與此燃燒產物經常接觸的材料; 4 加臭劑溶解于水的程度不應大于2.5%(質量分數); 5 加臭劑應有在空氣中應能察覺的加臭劑含量指標。
第4章 制 氣
4.1 一般規定
4.1.1 本章適用于煤的干餾制氣、煤的氣化制氣與重、輕油催化裂解制氣及天然氣改制等工程設計。
4.1.2 各制氣爐型和臺數的選擇,應根據制氣原料的品種,供氣規模及各種產品的市場需要,按不同爐型的特點,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4.1.3 制氣車間主要生產場所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等級劃分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
4.1.4 制氣車間的“三廢”處理要求除應符合本章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4.1.5 各類制氣爐型及其輔助設施的場地布置除應符合本章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 GB 50187的規定。
4.2 煤的干餾制氣
4.2.1 煤的干餾爐裝爐煤的質量指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爐:
揮發分(干基) >25%;
坩堝膨脹序數 11/2~4;
葛金指數 F~G1;
灰分(干基) <25%;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應小于75%)。
注:1生產鐵合金焦時,應選用低灰分、弱粘結的塊煤。
灰分(干基) <10%;
粒度 15~50mm
熱穩定性(TS) >60%。
2 生產電石焦時,應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種,粒度要求與直立爐裝爐煤粒度相同。
3 當裝爐煤質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時,應做工業性的單爐試驗。
2 焦爐:
揮發分(干基) 24%~32%;
膠質層指數(Y) 13~20mm;
焦塊最終收縮度(X) 28~33mm;
粘結指數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 指標僅給出范圍,最終指標應按配煤試驗結果確定。
2 采用焦爐煉制氣焦時,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 采用焦爐煉制冶金焦或鑄造焦時,應按焦炭的質量要求決定配煤的質量指標。
4.2.2 采用直立爐制氣的煤準備流程應設破碎和配煤裝置。
采用焦爐制氣的煤準備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 原料煤的裝卸和倒運應采用機械化運輸設備。卸煤設備的能力,應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協議的卸煤時間確定。
4.2.4 儲煤場地的操作容量應根據來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確定。其操作容量系數,宜取65%~70 %。
4.2.5 配煤槽和粉碎機室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煤槽總容量,應根據日用煤量和允許的檢修時間等因素確定;
2 配煤槽的個數,應根據采用的煤種數和配煤比等因素確定;
3 在粉碎裝置前,必須設置電磁分離器;
4 粉碎機室必須設置除塵裝置和其他防塵措施,室內含塵量應小于10mg/m3;
排入室外大氣中的粉塵最高允許濃度標準為150mg/m3;
5 粉碎機應采用隔聲、消聲、吸聲、減振以及綜合控制噪聲等措施,生產車間及作業場所的噪聲A聲級不得超過90dB。
4.2.6 煤準備流程的各膠帶運輸機及其相連的運轉設備之間,應設連鎖集中控制裝置。
4.2.7 每座直立爐頂層的儲煤倉總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計算。輔助煤箱的總容量,應按2h用煤量計算。儲焦倉的總容量,宜按一次加滿四門炭化室的裝焦量計算。
焦爐的儲煤塔,宜按兩座爐共用一個儲煤塔設計,其總容量應按12~16h用煤量計算。
4.2.8 煤干餾的主要產品的產率指標,可按表4.2.8采用。
表4.2.8煤干餾的主要產品的產率指標
主要產品名稱 |
直立爐 |
焦爐 |
煤氣 |
350~380m3/t |
320~340m3/t |
全焦 |
71%~74% |
72%~76% |
焦油 |
3.3%~3.7% |
3.2%~3.7% |
硫銨 |
O.9% |
1.O% |
粗苯 |
O.8% |
1.00% |
注:1 直立爐煤氣其低熱值為16.3MJ/m3;
2 焦爐煤氣其低熱值為17.9MJ/m3;
3 直立爐水分按7%的煤計;
4 焦爐按干煤計。
4.2.9 焦爐的加熱煤氣系統,宜采用復熱式。
4.2.10 煤干餾爐的加熱煤氣,宜采用發生爐(含兩段發生爐)或高爐煤氣。
發生爐煤氣熱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 50195的規定。
煤干餾爐的耗熱量指標,宜按表4.2.10選用。
表4.2.10 煤干餾爐的耗熱量指標[kJ/kg(煤)]
加熱煤氣種類 |
焦爐 |
直立爐 |
適用范圍 |
焦爐煤氣 |
2340 |
- |
作為計算生產消耗用 |
發生爐煤氣 |
2640 |
3010 |
|
焦爐煤氣 |
2570 |
- |
作為計算加熱系統設備用 |
發生爐煤氣 |
2850 |
- |
注:1 直立爐的指標系按炭化室長度為2.1m爐型所耗發生爐熱煤氣計算。
焦爐的指標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積大于20m3爐型所耗冷煤氣計算。
2 水分按7%的煤計。
4.2.11 加熱煤氣管道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焦爐采用發生爐煤氣加熱時,加熱煤氣管道上宜設置混入回爐煤氣裝置;當焦爐采用回爐煤氣加熱時,加熱煤氣管道上宜設置煤氣預熱器;
2 應設置壓力自動調節裝置和流量計;
3 必須設置低壓報警信號裝置,其取壓點應設在壓力自動調節裝置的蝶閥前的總管上。管道末端應設爆破膜;
4 應設置蒸汽清掃和水封裝置;
5 加熱煤氣的總管的敷設,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 直立爐、焦爐橋管上必須設置低壓氨水噴灑裝置。直立爐的荒煤氣管或焦爐集氣管上必須設置煤氣放散管,放散管出口應設點火燃燒裝置。
焦爐上升管蓋及橋管與水封閥承插處應采用水封裝置。
4.2.13 爐頂荒煤氣管,應設壓力自動調節裝置。調節閥前必須設置氨水噴灑設施。調節蝶閥與煤氣鼓風機室應有聯系信號和自控裝置。
4.2.14 直立爐爐頂搗爐與爐底放焦之間應有聯系信號。焦爐的推焦車、攔焦車、熄焦車的電機車之間宜設置可靠的連鎖裝置以及熄焦車控制推焦桿的事故剎車裝置。
4.2.15 焦爐宜設上升管隔熱裝置和高壓氨水消煙加煤裝置。
4.2.16 氨水噴灑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壓氨水的噴灑壓力,不應低于0.15MPa。氨水的總耗用量指標應按直立爐4m3/t(煤)、焦爐6~8m3/t(煤)選用;
2 直立爐的氨水總管,應布置成環形;
3 低壓氨水應設事故用水管;
4 焦爐消煙裝煤用高壓氨水的總耗用量為低壓氨水總耗用量的3.4%~3.6 %,其噴灑壓力應按1.5~2.7MPa設計。
注:1 直立爐水分按7%的煤計;
2 焦爐按干煤計。
4.2.17 直立爐廢熱鍋爐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座直立爐的廢熱鍋爐,應設置在廢氣總管附近;
2 廢熱鍋爐的廢氣進口溫度,宜取800~900℃,廢氣出口溫度宜取200℃;
3 廢熱鍋爐宜設置1臺備用;
4 廢熱鍋爐應有清灰與檢修的空間;
5 廢熱鍋爐的引風機應采取防振措施。
4.2.18 直立爐排焦和熄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爐應采用連續的水熄焦,熄焦水的總管,應布置成環形。熄焦水應循環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3/t(水分為7 %的煤)計算;
2 排焦傳動裝置應采用調速電機控制;
3 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計算;
采用弱粘結性煤時,排焦箱上應設排焦控制器;
4 排焦門的啟閉,宜采用機械化裝置;
5 排出的焦炭運出車間以前,應有大于80s的瀝水時間。
4.2.19 焦爐可采用濕法熄焦和干法熄焦兩種方式。當采用濕法熄焦時應設自動控制裝置,在熄焦塔內應設置捕塵裝置。
熄焦水應循環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3/t(干煤)計算。熄焦時間宜為90~120s。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積應保證熄焦水有足夠的沉淀時間。清除粉焦沉淀池內的粉焦應采用機械化設施。
大型焦化廠有條件的應采用干法熄焦裝置。
4.2.20 當熄焦使用生化尾水時,其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酚≤0.5mg/L;
CN-≤0.5mg/L;
CODcr≈350mg/L。
4.2.21 焦爐的焦臺設計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兩座焦爐宜設置1個焦臺;
2 焦臺的寬度,宜為炭化室高度的2倍;
3 焦臺上焦炭的停留時間,不宜小于30min;
4 焦臺的水平傾角,宜為28°。
4.2.22 焦炭處理系統,宜設置篩焦樓及其儲焦場地或儲焦設施。
篩焦樓內應設有除塵通風設施。
焦炭篩分設施,宜按篩分后的粒度大于40mm、40~25mm、25~10mm和小于10mm,共4級設計。
注:生產冶金、鑄造焦時,焦炭篩分設施宜增加大于60m或80mm的一級。生產鐵合金焦時,焦炭篩分設施宜增加10~5mm和小于5mm兩級。
4.2.23 篩焦樓內儲焦倉總容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直立爐的儲焦倉,宜按10~12h產焦量計算;
2 焦爐的儲焦倉,宜按6~8h產焦量計算。
4.2.24 儲焦場的地面,應做人工地坪并應設排水設施。
4.2.25 獨立煉焦制氣廠儲焦場的操作容量宜按焦炭銷售運輸方式不同采用15~20d產焦量。
4.2.26 自產的中、小塊氣焦,宜用于生產發生爐煤氣。自產的大塊氣焦,宜用于生產水煤氣。
4.3 煤的氣化制氣
4.3.1 本節適用于下列爐型的煤的氣化制氣:
1 煤氣發生爐;兩段煤氣發生爐;
2 水煤氣發生爐;兩段水煤氣發生爐;
3 流化床水煤氣爐。
注:1 煤氣發生爐、兩段煤氣發生爐為連續氣化爐;水煤氣發生爐、兩段水煤氣發生爐、流化床水煤氣爐為循環氣化爐。
2 魯奇高壓氣化爐暫不包括在本規范內。
4.3.2 煤的氣化制氣宜作為人工煤氣氣源廠的輔助(加熱)和摻混用氣源。當作為城市的主氣源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氣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氣熱值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人工煤氣》GB 13612質量標準。
4.3.3 氣化用煤的主要質量指標宜符合表4.3.3的規定。
表4.3.3 氣化用煤主要質量指標
指標項目 |
煤氣發生爐 |
兩段煤氣發生爐 |
水煤氣發生爐 |
兩段水煤氣發生爐 |
流化床水煤氣爐 |
粒度(mm) |
- |
- |
- |
- |
- |
1無煙煤 |
6~13,13~25,25~50 |
- |
25~100 |
- |
O~13 |
2煙煤 |
- |
20~40,25~50,30~60 |
- |
20~40,25~50,30~60 |
其中1以下<10%,大于13<15% |
3焦炭 |
6~10,10~25.25~40 |
- |
25~100 |
- |
|
質量指標 |
- |
- |
- |
- |
- |
1 灰分(干基) |
<35%(氣焦) |
<25%(煙煤) |
<33%(氣焦) |
25%(煙煤) |
- |
<24%(無煙煤) |
- |
<24%(無煙煤) |
- |
<35%(各煤) |
|
2 熱穩定性(TS)+6 |
>60% |
>60% |
>60% |
>60% |
>45% |
3 抗碎強度(粒度大于25mm) |
>60% |
>60% |
>60% |
>60% |
- |
質量指標 |
- |
- |
- |
- |
- |
4 灰熔點 |
>1200℃(冷煤氣) |
>1250℃ |
>1300℃ |
>1250℃ |
>1200℃ |
(ST) |
>1250℃(熱煤氣) |
- |
- |
- |
- |
5 全硫(干基) |
<1% |
<1% |
<1% |
<1% |
<1% |
6 揮發分(干基) |
- |
>20% |
<9% |
>20% |
- |
7 羅加指數(R.I) |
- |
≤20 |
- |
≤20 |
<45 |
8 自由膨脹序數(F.S.I) |
- |
≤2 |
- |
≤2 |
- |
9 煤的化學反應性(a) |
- |
- |
- |
- |
>30%(1000℃時) |
注:1 發生爐入爐的無煙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寬選用相鄰兩級。
2 兩段煤氣發生爐、兩段水煤氣發生爐用煤粒度限使用其中的一級。
4.3.4 煤場的儲煤量,應根據煤源遠近、供應的不均衡性和交通運輸方式等條件確定,宜采用1O~30d的用煤量;當作為輔助、調峰氣源使用本廠焦炭時,宜小于1d的用焦量。
4.3.5 當氣化爐按三班制時,儲煤斗的有效儲量應符合表4.3.5的要求。
表4.3.5儲煤斗的有效儲量
備煤系統工作班制 |
儲煤斗的有效儲量 |
一班工作 |
20~22h氣化爐用煤量 |
二班工作 |
14~16h氣化爐用煤量 |
注:1 備煤系統不宜按三班工作。
2 用煤量應按設計產量計算。
4.3.6 煤氣化后的灰渣宜采用機械化處理措施并進行綜合利用。
4.3.7 煤氣化爐煤氣低熱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煤氣發生爐,不應小于5MJ/m3。
2 兩段發生爐,上段煤氣不應小于6.7MJ/m3;
下段煤氣不應大于5.44MJ/m3。
3 水煤氣發生爐,不應小于10MJ/m3。
4 兩段水煤氣發生爐,上段煤氣不應小于13.5M/m3;
下段煤氣不應大于10.8MJ/m3。
5 流化床水煤氣爐,宜為9.4~11.3MJ/m3。
4.3.8 氣化爐噸煤產氣率指標,應根據選用的煤氣發生爐爐型、煤種、粒度等因素綜合考慮后確定。對曾用于氣化的煤種,應采用其平均產氣率指標;對未曾用于氣化的煤種,應根據其氣化試驗報告的產氣率確定。當缺乏條件時,可按表4.3.8選用。
表4.3.8 氣化爐煤氣產氣率指標
原料 |
產氣率(m3/t)(干基) |
|
||||
煤氣發生爐 |
兩段煤氣發生爐 |
水煤氣發生爐 |
兩段水煤氣發生爐 |
流化床水煤氣爐 |
灰分含量 |
|
無煙煤 |
3000~3400 |
- |
1500~1700 |
- |
- |
15%~25% |
煙煤 |
- |
2600~3000 |
- |
800~11OO |
18%~25% |
|
焦炭 |
3100~3400 |
- |
1500~1650 |
- |
900~1000 |
13%~21% |
氣焦 |
2600~3000 |
- |
1300~1500 |
- |
25%~35% |
4.3.9 氣化爐組工作臺數每1~4臺宜另設一臺備用。
4.3.10 水煤氣發生爐、兩段水煤氣發生爐,每3臺宜編為1組;流化床水煤氣爐每2臺宜編為1組;合用一套煤氣冷卻系統和廢氣處理及鼓風設備。
4.3.12 循環氣化爐的煤氣緩沖罐宜采用直立式低壓儲氣罐,其容積宜為O.5~1倍煤氣小時產氣量。
4.3.13 循環氣化爐的蒸汽系統中應設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設有備用的蒸汽系統。
4.3.14 煤氣排送機和空氣鼓風機的并聯工作臺數不宜超過3臺,并應另設一臺備用。
4.3.15 作為加熱和摻混用的氣化爐冷煤氣溫度宜小于35℃,其灰塵和液態焦油等雜質含量應小于20mg/m3;氣化爐熱煤氣至用氣設備前溫度不應小于350℃,其灰塵含量應小于300mg/m3。
4.3.16 采用無煙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氣化爐,煤氣系統中的電氣濾清器應設有沖洗裝置或能連續形成水膜的濕式裝置。
4.3.17 煤氣的冷卻宜采用直接冷卻。
冷卻用水和洗滌用水應采用封閉循環系統。
冷循環水進口溫度不宜大于28℃,熱循環水進口溫度不宜小于55℃。
4.3.18 廢熱鍋爐和生產蒸汽的水夾套,其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鍋爐水質標準》GB 1576中關于鍋殼鍋爐水質標準的規定。
4.3.19 當水夾套中水溫小于或等于100℃時,給水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工業鍋爐水質標準》GB 1576中關于熱水鍋爐水質標準的規定。
4.3.20 煤氣凈化設備、廢熱鍋爐及管道應設放散管和吹掃管接頭,其位置應能使設備內的介質吹凈;當凈化設備相聯處無隔斷裝置時,可僅在較高的設備上裝設放散管。
設備和煤氣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應設取樣嘴。
4.3.21 放散管管口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出管道和設備及其走臺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0m;
2 廠房內或距廠房10m以內的煤氣管道和設備上的放散管管口,應高出廠房頂4m。
4.3.22 煤氣系統中應設置可靠的隔斷煤氣裝置,并應設置相應的操作平臺。
4.3.23 在電氣濾清器上必須裝有爆破閥。洗滌塔上宜設有爆破閥,其裝設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裝在設備薄弱處或易受爆破氣浪直接沖擊的位置:
2 離操作面的凈空高度小于2m時,應設有防護措施;
3 爆破閥的泄壓口不應正對建筑物的門或窗。
4.3.24 廠區煤氣管道與空氣管道應架空敷設。熱煤氣管道上應設有清灰裝置。
4.3.25 空氣總管末端應設有爆破膜。煤氣排送機前的低壓煤氣總管上,應設爆破閥或泄壓水封。
4.3.26 煤氣設備水封的高度,不應小于表4.3.26的規定。
表4.3.26 煤氣設備水封有效高度
最大工作壓力(Pa) |
水封的有效高度(mm) |
<3000 |
最大工作壓力(以Pa表示)×0.1+150,但不得小于250 |
3000~10000 |
最大工作壓力(以Pa表示)×0.1×1.5 |
>lO000 |
最大工作壓力(以Pa表示)×0.1+500 |
注:發生爐煤氣鐘罩閥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應等于煤氣發生爐出口最大工作壓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4.3.27 生產系統的儀表和自動控制裝置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設置空氣、蒸汽、給水和煤氣等介質的計量裝置;
2 宜設置氣化爐進口空氣壓力檢測儀表;
3 宜設置循環氣化爐鼓風機的壓力、溫度測量儀表;
4 宜設置連續氣化爐進口飽和空氣溫度及其自動調節;
5 宜設置氣化爐進口蒸汽和出口煤氣的溫度及壓力檢測儀表;
6 宜設置兩段爐上段出口煤氣溫度自動調節;
7 應設置汽包水位自動調節;
8 應設置循環氣化爐的緩沖氣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別與自動控制機和煤氣排送機連鎖裝置,并應設報警裝置;
9 應設置循環氣化爐的高壓水罐壓力與自動控制機連鎖裝置,并應設報警裝置;
10 應設置連續氣化爐的煤氣排送機(或熱煤氣直接用戶如直立爐的引風機)與空氣總管壓力或空氣鼓風機連鎖裝置。并應設報警裝置;
11 應設置當煤氣中含氧量大于1%(體積)或電氣濾清器的絕緣箱溫度低于規定值、或電氣濾清器出口煤氣壓力下降到規定值時,能立即切斷高壓電源裝置,并應設報警裝置;
12 應設置連續氣化爐的低壓煤氣總管壓力與煤氣排送機連鎖裝置。并應設報警裝置;
13 應設置氣化爐的加煤的自動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連鎖及報警裝置;
14 循環氣化系統應設置自動程序控制裝置。
4.4 重油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
4.4.1 重油制氣用原料油的質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碳氫比 (C/H)<7.5;
殘炭 <12 %;
開口閃點 >120℃;
密度 900~970kg/m3。
4.4.2 原料重油的儲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計算,原料重油的儲罐數量不應少于2個。
4.4.3 重油低壓間歇循環制氣應采用催化裂解工藝,其爐型宜采用三筒爐。
4.4.4 重油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工藝主要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應器液體空間速度:0.60~0.65m3/(m3·h);
2 反應器內催化劑層高度:O.6~0.7m;
3 燃燒室熱強度:5000~7000MJ/(m3·h);
4 加熱油用量占總用油量比例:小于16%;
5 過程蒸汽量與制氣油量之比值:1.0~1.2(質量比);
6 循環時間:8min;
7 每噸重油的催化裂解產品產率可按下列指標采用:
煤氣:1100~1200m3(低熱值按21MJ/m3計);
粗苯:6%~8%;
焦油:15%左右;
8 選用含鎳量為3%~7 %的鎳系催化劑。
4.4.5 重油間歇循環催化裂解裝置的煙氣系統應設置廢熱回收和除塵設備。
4.4.6 重油間歇循環催化裂解裝置的蒸汽系統應設置蒸汽蓄能器。
4.4.7 每2臺重油制氣爐應編為1組,合用1套冷卻系統和鼓風設備。
冷卻系統和鼓風設備的能力應按1臺爐的瞬時流量計算。
4.4.8 煤氣冷卻宜采用間接式冷卻設備或直接一間接一直接三段冷卻流程。冷卻后的燃氣溫度不應大于35℃,冷卻水應循環使用。
4.4.9 空氣鼓風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風量應按空氣瞬時最大用量確定;
2 風壓應按油制氣爐加熱期的空氣廢氣系統阻力和廢氣出口壓力之和確定;
3 每1~2組爐應設置1臺備用的空氣鼓風機;
4 空氣鼓風機應有減振和消聲措施。
4.4.10 油泵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流量應按瞬時最大用量確定;
2 壓力應按輸油系統的阻力和噴嘴的要求壓力之和確定;
3 每1~3臺油泵應另設1臺備用。
4.4.11 輸油系統應設置中間油罐,其容量宜按1d的用油量確定。
4.4.12 煤氣系統應設置緩沖罐,其容量宜按0.5~1.0h的產氣量確定。緩沖氣罐的水槽,應設置集油、排油裝置。
4.4.13 在爐體與空氣系統連接管上應采取防止爐內燃氣竄入空氣管道的措施。并應設防爆裝置。
4.4.14 油制氣爐宜露天布置。主煙囪和副煙囪高出油制氣爐爐頂高度不應小于4m。
4.4.15 控制室不應與空氣鼓風機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刂剖覒贾迷谟椭茪鈪^夏季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4.16 油水分離池應布置在油制氣區夏季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對油水分離池及焦油溝,應采取減少揮發性氣體散發的措施。
4.4.17 重油制氣廠應設污水處理裝置。污水排放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的規定。
4.4.18 自動控制裝置的程序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能手動和自動切換操作;
2 能調節循環周期和階段百分比;
3 設置循環中各階段比例和閥門動作的指示信號;
4 主要閥門應設置檢查和連鎖裝置。在發生故障時應有顯示和報警信號,并能恢復到安全狀態。
4.4.19 自動控制裝置的傳動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傳動系統的形式應根據程序控制系統的形式和本地區具體條件確定;
2 應設置儲能設備;
3 傳動系統的控制閥、自動閥和其他附件的選用或設計,應能適應工藝生產的特點。
4. 5輕油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
4.5.1 輕油制氣用的原料為輕質石腦油,質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相對密度(20℃)O.65~0.69;
2 初餾點>30℃;終餾點<130℃;
3 直鏈烷烴>80%(體積分數),芳香烴<5%(體積分數),烯烴<1%(體積分數);
4 總硫含量1×10-4(質量分數),鉛含量1×10-7(質量分數);
5 碳氫比(質量)5~5.4;
6 高熱值47.3~48.1MJ/kg。
4.5.2 原料石腦油儲存應采用內浮頂式油罐,儲罐數量不應少于2個,原料油的儲存量宜按15~20d的用油量計算。
4.5.3 輕油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裝置宜采用雙筒爐和順流式流程。加熱室宜設置兩個主火焰監視器,燃燒室應采取防止爆燃的措施。
4.5.4 輕油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工藝主要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應器液體空間速度:0.6~0.9m3/(m3·h);
2 反應器內催化劑高度:O.8~1.0m;
3 加熱油用量與制氣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過程蒸汽量與制氣油量之比值為1.5~1.6(質量比);有CO變換時比值增加為1.8~2.2(質量比);
5 循環時間:2~5min;
6 每噸輕油的催化裂解煤氣產率:
2400~2500m。(低熱值按15.32~14.70MI/m3計);
7 催化劑采用鎳系催化劑。
4.5.5 制氣工藝宜采用CO變換方案,兩臺制氣爐合用一臺變換設備。
4.5.6 輕油制氣增熱流程宜采用輕質石腦油熱增熱方案,增熱程度宜限制在比燃氣烴露點低5℃。
4.5.7 輕油制氣爐應設置廢熱回收設備,進行CO變換時應另設置廢熱回收設備。
4.5.8 輕油制氣爐應設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設置生產用汽鍋爐。
4.5.9 每2臺輕油制氣爐應編為一組,合用一套冷卻系統和鼓風設備。
冷卻系統和鼓風設備的能力應按瞬時最大流量計算。
4.5.10 煤氣冷卻宜采用直接式冷卻設備。冷卻后的燃氣溫度不宜大于35℃,冷卻水應循環使用。
4.5.11 空氣鼓風機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4.4.9條的要求,宜選用自產蒸汽來驅動透平風機,空氣鼓風機人口宜設空氣過濾裝置。
4.5.12 原料泵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4.4.10條的要求,宜設置斷流保護裝置及連鎖。
4.5.13 輕油制氣爐宜設置防爆裝置,在爐體與空氣系統連接管上應采用防止爐內燃氣竄入空氣管道的措施,并應設防爆裝置。
4.5.14 輕油制氣爐應露天布置。
煙囪高出制氣爐爐頂高度不應小于4m。
4.5.15 控制室不應與空氣鼓風機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4.5.16 輕油制氣廠可不設工業廢水處理裝置。
4.5.17 自動控制裝置的程序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4.18條的要求,宜采用全冗余,且宜設置手動緊急停車裝置。
4.5.18 自動控制裝置的傳動系統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4.19條的要求。
4.6 液化石油氣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
4.6.1 液化石油氣制氣用的原料,宜符合本規范第3.2.2條第2款的規定,其中不飽和烴含量應小于15%(體積分數)。
4.6.2 原料液化石油氣儲存宜采用高壓球罐,球罐數量不應小于2個,儲存量宜按15~20d的用氣量計算。
4.6.3 液化石油氣低壓間歇循環催化裂解制氣工藝主要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反商器液體空間速度:O.6~0.9m3/(m3·h);
2 反應器內催化劑高度:0.8~1.0m;
3 加熱油用量與制氣用油量比例:小于29/100;
4 過程蒸汽量與制氣油量之比為1.5~1.6(質量比),有 C0變換時比值增加為1.8~2.2(質量比);
5 循環時間:2~5min;
6 每噸液化石油氣的催化裂解煤氣產率:
2400~2500m。(低熱值按15.32~14.70MJ/m3計算);
7 催化劑采用鎳系催化劑。
4.6.4 液化石油氣宜采用液態進料,開關閥宜設置在噴槍前端。
4.6.5 制氣工藝中CO變換工藝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5.5條的要求。
4.6.6 制氣爐后應設置廢熱回收設備,選擇C0變換時,在制氣后和變換后均應設置廢熱回收設備。
4.6.7 液化石油氣制氣爐應設置蒸汽蓄能器,不宜設置生產用汽鍋爐。
4.6.8 冷卻系統和鼓風設備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5.9條的要求。
煤氣冷卻設備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5.10條的要求。
空氣鼓風機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4.5.11條的要求。
4.6.9 原料泵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4.5.12條的要求。
4.6.10 爐子系統防爆設施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5.13條的要求。
4.6.11 制氣爐的露天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5.14條的要求。
4.6.12 控制室不應與空氣鼓風機室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4.6.13 液化石油氣催化裂解制氣廠可不設工業廢水處理裝置。
4.6.14 自動控制裝置的程序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4.18條的要求。
4.6.15 自動控制裝置的傳動系統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4.19條的要求。
4.7 天然氣低壓間歇循環催化改制制氣
4.7.1 天然氣改制制氣用的天然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天然氣》GB 17820二類氣的技術指標。
4.7.2 在各個循環操作階段,天然氣進爐總管壓力的波動值宜小于O.O1MPa。
4.7.3 天然氣低壓間歇循環催化改制制氣裝置宜采用雙筒爐和順流式流程。
4.7.4 天然氣低壓間歇循環催化改制制氣工藝主要設計參數宜符合下列要求:
l 反應器內改制用天然氣空間速度:500~600m3/(m3·h);
2 反應器內催化劑高度:0.8~1.2m;
3 加熱用天然氣用量與制氣用天然氣用量比例:小于29/100;
4 過程蒸汽量與改制用天然氣量之比值:1.5~1.6(質量比);
5 循環時間:2~5min;
6 每千立方米天然氣的催化改制煤氣產率:
改制爐出口煤氣:2650~2540m3(高熱值按12.56~13.06MJ/m3計)。
4.7.5 天然氣改制煤氣增熱流程宜采用天然氣摻混方案,增熱程度應根據煤氣熱值、華白指數和燃燒勢的要求確定。
4.7.6 天然氣改制爐應設置廢熱回收設備。
4.7.7 天然氣改制爐應設置蒸汽蓄熱器,不宜設置生產用汽鍋爐。
4.7.8 冷卻系統和鼓風設備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5.9條的要求。
天然氣改制流程中的冷卻設備的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
4.5.10 條的要求。
空氣鼓風機的選擇,應符合本規范第4.5.11條的要求。
4.7.9 天然氣改制爐宜設置防爆裝置,并應符合本規范第4.5.13條的要求。
4.7.10 天然氣改制爐的露天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4.5.14條的要求。
4.7.11 控制室不應與空氣鼓風機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4.7.12 天然氣改制廠可不設工業廢水處理裝置。
4.7.13 自動控制裝置的程序控制系統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4.18 條的要求。
4.7.14 自動控制裝置的傳動系統設計,應符合本規范第4.4.19條的要求。
4.8 調 峰
4.8.1 氣源廠應具有調峰能力,調峰氣量應與外部調峰能力相配合,并應根據燃氣輸配要求確定。
在選定主氣源爐型時,應留有一定余量的產氣能力以滿足用氣高峰負荷需要。
4.8.2 調峰裝置必須具有快開、快停能力,調度靈活,投產后質量穩定。
4.8.3 氣源廠的原料和產品的儲量應滿足用氣高峰負荷的需要。
4.8.4 氣源廠設計時,各類管線的口徑應考慮用氣高峰時的處理量和通過量?;旌锨?、后的出廠煤氣,均應設置煤氣計量裝置。
4.8.5 氣源廠應設置調度室。
4.8.6 季節性調峰出廠燃氣組分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燃氣分類》GB/T 13611的規定。
第5章 凈 化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煤干餾制氣的凈化工藝設計。煤炭氣化制氣及重油裂解制氣的凈化工藝設計可參照采用。
5.1.2 煤氣凈化工藝的選擇,應根據煤氣的種類、用途、處理量和煤氣中雜質的含量,并結合當地條件和煤氣摻混情況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方案比較后確定。
煤氣凈化主要有煤氣冷凝冷卻、煤氣排送、焦油霧脫除、氨脫除、粗苯吸收、萘最終脫除、硫化氫及氰化氫脫除、一氧化碳變換及煤氣脫水等工藝。各工段的排列順序根據不同的工藝需要確定。
5.1.3 煤氣凈化設備的能力,應按小時最大煤氣處理量和其相應的雜質含量確定。
5.1.4 煤氣凈化裝置的設計。應做到當凈化設備檢修和清洗時,出廠煤氣中雜質含量仍能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人工煤氣》 GB 13612的規定。
5.1.5 煤氣凈化工藝設計,應與化工產品回收設計相結合。
5.1.6 煤氣凈化車間主要生產場所爆炸和火災危險區域等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B的規定。
5.1.7 煤氣凈化工藝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廢水、廢氣、廢渣及噪聲的處理,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并應防止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5.1.8 煤氣凈化車間應提高計算機自動監測控制系統水平,降低勞動強度。
5.2 煤氣的冷凝冷卻
5.2.1 煤氣的冷凝冷卻宜采用間接式冷凝冷卻工藝。也可采用先間接式冷凝冷卻,后直接式冷凝冷卻工藝。
5.2.2 間接式冷凝冷卻工藝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氣經冷凝冷卻后的溫度,當采用半直接法回收氨以制取硫銨時,宜低于35℃;當采用洗滌法回收氨時,宜低于25℃;
2 冷卻水宜循環使用,對水質宜進行穩定處理;
3 初冷器臺數的設置原則,當其中l臺檢修時,其余各臺仍能滿足煤氣冷凝冷卻的要求;
4 采用輕質焦油除去管壁上的萘。
5.2.3 直接式冷凝冷卻工藝的設計,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氣經冷卻后的溫度,低于35℃;
2 開始生產及補充用冷卻水的總硬度,小于0.02mmol/L;
3 洗滌水循環使用。
5.2.4 焦油氨水分離系統的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氣的冷凝冷卻為直接式冷凝冷卻工藝時,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氣管排出的焦油氨水,宜采用分別澄清分離系統;
2 煤氣的冷凝冷卻為間接式冷凝冷卻工藝時,初冷器排出的焦油氨水和荒煤氣管排出的焦油氨水的處理:當脫氨為硫酸吸收法時,可采用混合澄清分離系統;當脫氨為水洗滌法時,可采用分別澄清分離系統;
3 剩余氨水應除油后再進行溶劑萃取脫酚和蒸氨;
4 焦油氨水分離系統的排放氣應設置處理裝置。
5.3 煤氣排送
5.3.1 煤氣鼓風機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風量應按小時最大煤氣處理量確定;
2 風壓應按煤氣系統的最大阻力和煤氣罐的最高壓力的總和確定; 3 煤氣鼓風機的并聯工作臺數不宜超過3臺。每1~3臺,宜另設1臺備用。
5.3.2 離心式鼓風機宜設置調速裝置。
5.3.3 煤氣循環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采用離心式鼓風機時,必須在鼓風機的出口煤氣總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氣總管間設置大循環管。數臺風機并聯時,宜在鼓風機的進出口煤氣總管間,設置小循環管;
注:當設有調速裝置,且風機轉速的變化能適應輸氣量的變化時可不設小循環管。
2 當采用容積式鼓風機時,每臺鼓風機進出口的煤氣管道上,必須設置旁通管。數臺風機并聯時,應在風機出口的煤氣總管至初冷器前的煤氣總管間設置大循環管,并應在風機的進出口煤氣總管間設置小循環管。
5.3.4 用電動機帶動的煤氣鼓風機。其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二級負荷”設計的規定;電動機應采取防爆措施。
5.3.5 離心式鼓風機應設有必要的連鎖和信號裝置。
5.3.6 鼓風機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鼓風機房安裝高度,應能保證進口煤氣管道內冷凝液排出通暢。當采用離心式鼓風機時,鼓風機進口煤氣的冷凝液排出口與水封槽滿流口中心高差不應小于2.5m(以水柱表示)。
2 鼓風機機組之間和鼓風機與墻之間的通道寬度,應根據鼓風機的型號、操作和檢修的需要等因素確定。
3 鼓風機機組的安裝位置,應能使鼓風機前阻力最小,并使各臺初冷器阻力均勻。
4 鼓風機房宜設置起重設備。
5 鼓風機應設置單獨的儀表操作間;儀表操作間可毗鄰鼓風機房的外墻設置,但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h的非燃燒體實墻隔開,并應設置能觀察鼓風機運轉的隔聲耐火玻璃窗。
6 離心鼓風機用的油站宜布置在底層,樓板面上留出檢修孔或安裝孔。油站的安裝高度應滿足鼓風機主油泵的吸油高度。鼓風機應設置事故供油裝置。
7 鼓風機房應設煤氣泄漏報警及事故通風設備。
8 鼓風機房應做不發火花地面。
5.4 焦油霧的脫除
5.4.1 煤氣中焦油霧的脫除設備,宜采用電捕焦油器。電捕焦油器不得少于2臺,并應并聯設置。
5.4.2 電捕焦油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電捕焦油器應設置泄爆裝置、放散管和蒸汽管,負壓回收流程可不設泄爆裝置;
2 電捕焦油器宜設有煤氣含氧量的自動測量儀;
3 當干餾煤氣中含氧量大于1%(體積分數)時應進行自動報警,當含氧量達到2%或電捕焦油器的絕緣箱溫度低于規定值時,應有能立即切斷電源的措施。
5.5硫酸吸收法氨的脫除
5.5.1 采用硫酸吸收進行氨的脫除和回收時,宜采用半直接法。當采用飽和器時,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氣預熱器的煤氣出口溫度,宜為60~80℃;